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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散装水泥十大新闻事件

发布时间:2008-03-12 15:22:29浏览量:209

1、国务院批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继续延续。   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型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该政策的延续,对稳定全国散装水泥的职能队伍,促进全国散装水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各项基金政策的执行期限等问题,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的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2、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召开三届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   3月13日,中国散协在广西桂林召开三届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郑厚斌处长、财政部综合司朱旗同志与参会代表就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出台奠定了重要基础。   3、国务院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将继续加强和改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5月25日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指出:“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该文件将继续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作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的重要条件。   4、国务院出台文件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6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文件中强调指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鼓励水泥掺废渣。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完善对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继续执行对掺废渣水泥产品实行减免税优惠待遇等政策,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方针,对今后我国散装水泥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5、国家四部两局发布砂浆“禁现”通知,商务部召开专题会议予以贯彻落实。   6月6日,由商务部等四部两局联合下发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通知》要求全国127个“禁现”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7月31日至8月1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会议”。 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及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人、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参加了会议。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此次会议的召开对推动我国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6.《经济日报》发表关于散装水泥的专题文章。   6月12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在《经济日报》第11版发表了《发展散装水泥  促进节能减排》的专题文章。文章深刻论述了发展散装水泥对促进节能减排的意义,明确了商务部今后将重点开展在全国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加大物流设施投入,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等四项工作。商务部薄熙来部长阅后批示:“应予重视”。   7.散装水泥行业部分单位和个人荣获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   9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中国建材联合会共同举行表彰大会,表彰了“十五”以来为建材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其中散装水泥行业中有蒋尔忠、陆靖、马晓燕、杨学恩、何子明、柳毅、姚元财等7位同志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光荣称号。这是散装水泥行业获得省部级殊荣人数最多的一次,对全行业起到了积极的鼓舞作用。   8.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座谈会在皖召开。   10月16日,经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领导同意,由中国散协在安徽省合肥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河南省、福建省、湖北省、山东省的济南市、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介绍了开展宣传工作的经验。会议特向荣获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祝贺并敬献鲜花。会议还听取了“一报一刊一网”经办单位的工作汇报,部署了报刊的通联及发行工作。   9.《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正式通过。   11月30日,我国首部省级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在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为全国散装水泥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散装水泥发展的基础。   10、国家统计局批准散装水泥新的统计报表制度。   11月9日,国家统计局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7〕105号)同意商务部继续执行《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年。商务部办公厅于11月30日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改函〔2007〕106号)印发各地予以执行。(文章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原作者: 全国散装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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