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 国函〔 1997 〕 8 号 ) 、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 “ 十五 ” 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1 〕 1022 号 ), 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 ,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千混砂浆 , 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 124 个城市 ( 具体名单见附件 ) 城区从 2003 年 12 月 31 日起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其他省 ( 自治区 ) 辖市从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千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 采取有效措施 , 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 , 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 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 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 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 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 , 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 , 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 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 , 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 共计 124 个 ) 河南省 (5 个 ) 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开封市、漯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