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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市区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1 14:03:42浏览量:2969

郑建<2004>5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四部和省四厅《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豫商改(2004)01号),我市已被列入全国首批“禁现”城市之列,这对提高我市建设水平,减少废水、粉尘、噪声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等,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按照国家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禁现”目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同时确保市区交通安全畅通。经广泛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预拌混凝土运输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市区通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市区通行,凡运输目的地在市区范围内的无论重点工程和非重点工程,都可以申办市区通行证,以确保市区所有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需要。   二、在通行路线的管理上,统筹考虑运输和交通安全问题。车辆的通行路线应遵循先沿环城快速路行驶到距离工地就近的入市口的原则,除交通流量大,商业网点集中,各种活动频繁的主干道,车辆应采取就近绕行的原则绕道通行外,其它道路视交通情况准许通行。   三、关于高峰期通行问题,在确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工程时期,非高峰运输满足不了工程进度需要的,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准许部分车辆高峰通行。   四、市区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办理期限,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需求为原则,以十天或一个月为期限换发。   五、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运营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到市建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办理) 登记、市交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安全检测。已经登记和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关证明,以各混凝土公司为单位到市交巡警支队办理特种车辆市区通行证。 对本市证照齐全并车况良好的个体挂靠特种车辆,由所挂靠的单位签定管理责任书后,随挂靠单位一并申办市区通行证。 散装水泥和干混砂浆专用运输车辆仍按市有关规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申办市区通行证。   六、以上各种工程特种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安全行驶和车容整洁。对影响城市卫生或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件,无正常交纳交通规费的“黑车”和已到报废年限的特种车辆,将不予办理或取消市区通行证。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交通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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