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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4〕84号

发布时间:2014-08-27 10:52:49浏览量:1539

豫建建〔2014〕8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谢伏瞻省长、赵建才副省长对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黄河面砂”的监管,对预拌混凝土质量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单位、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过程管控,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对原材料检测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使用监管,增加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的检查频次,随机对水泥、砂、石、掺合料和外加剂等进行实地抽样检测,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要及时查处,并将违规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见附件)。 三、加强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试验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等技术规范,通过试验确定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配合比,并将常用配合比汇编成册存档。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过试验及时调整配合比,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和出具阴阳配合比。配合比通知单应标明混合砂的用量比例和产地。在使用特细砂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要求,宜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成混合砂后使用。使用混合砂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混合砂的颗粒级配、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进行控制。对使用特细砂配制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跟踪检测工程实体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四、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专项实验室人员的从业资格、技术能力、质量行为以及实验环境条件、原材料检验检测记录、配合比设计、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使用现行的国家规范,发现疑似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取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预拌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照《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的要求进行交货检验。对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的工程项目,混凝 土质量由施工、监理单位负全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养护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对试块进行第三方委托养护。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质量不良行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 附件: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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