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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建材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6 11:15:30浏览量:231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设备建材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二级机构,有关生产、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124号政府令)、《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158号政府令)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4/>8号的有关要求,保证我市设备建材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设备建材产品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产品范围:建筑钢材类、建设工程水泥类、预拌混凝土类(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预拌砂浆类(普通和特种干混砂浆、湿拌砂浆)、墙体材料类(新型墙材类、砖、砌块等)、建筑涂料类、管材管件类(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电暖类、用水器具类、建筑门窗类、防水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等各类建材产品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从事建筑工程垂直升降设备生产、拆装、租赁、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产品,我委将在郑州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针对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类设备建材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已经备案的建材产品,并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四、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需先办理备案手续,再进行产品确认(认证)。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将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使用未经确认(认证)的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的建设工程,将不予返还墙改专项资金。 五、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办理产品备案手续的同时需提供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散装水泥配套设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将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把备案证明作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物续的必备资料,对使用未经备案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建设工程,将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六、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墙改办、散装办、监理等部门把建设工程用产品是否备案列入日常监管,对使用未备案产品的建设工程,依据124号、158号政府令有关条款给予处罚。质量监督站、安全站、监察队、墙改办、散装办每季度将有关监督、监察情况反馈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联系人:范永星 联系电话:67188928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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