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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1 14:02:27浏览量:244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郑建【2012】6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2012】48号)要求,省住建厅将于今年4月中旬至4月底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住建部将于5月至6月开展全国检查。为全国做好迎检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迎检工作,扎实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成立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新 主任、党委书记 副组长:曲 标 副主任 丁启豹 纪委书记 王 凯 副主任 梁远森 副主任 高必成 党委委员 成 员:赵轶西 王书喜 张 凯 郭丽娴 远 烁 宋学理 李世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高必成兼任办公室主任,远烁、曹力任副主任。 四、责任分工 (一)各相关责任主体 1、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全面开展工程项目自查工作,其它相关责任主体全力配合,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12年4月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并在4月8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报至相关监督科室。 2、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以在建工程为单位,完善整理检查内容所涉及的的相关资料,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 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此次迎检工作,各相关部门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将本地区所有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情况和检查整改情况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三)市建委相关处室和站办责任分工 1.建管处:负责建筑行业管理自查、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和拖欠工程款的自查工作;组织协调迎检工作,收集2011年部检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各处室上报资料,拟定迎检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近年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文件并汇编成册。 2.质安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自查工作;负责整理所有在建项目情况统计表;汇总质量、安全自查情况并形成综合材料等。 3.设计处:负责在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自查工作、收集整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等。 4.招标处:负责在建工程招标监管情况自查;负责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超资质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自查;以及工程合同备案的自查工作等。 5.法规处: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行政处罚情况和打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情况等。 6.质监站:负责检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情况,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情况等。 7.安监站:负责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开展情况检查。 8.监察队:负责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工程行政处罚情况和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情况等;负责提供整理全部案宗资料和详细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将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要认真自查,对于查处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这次检查活动,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力争让各责任主体全面了解检查的详细内容,并积极投身到这次活动中来。旨在通过这次检查,着力提高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期间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尤其是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在这次迎接住建部检查中,全面实施行政问责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四)督察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质量管理好的责任主体予以表扬,对质量管理差的责任主体予以批评,并依法处理。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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