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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能力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5 14:18:04浏览量:421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专项试验室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豫建质〔2013〕17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能力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年10月14日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能力确认工作实施方案 一、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的范围 (一)注册地在郑州市的所有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注册地在郑州市的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二、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时间安排 (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申报工作。 (二)2013年5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应先申请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并取得能力确认证书。 三、企业试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试验室人员 1、试验室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通过专业培训和能力考核,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不应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 2、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民建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以上岗位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能力考核,持证上岗。 3、人员档案健全。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表、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劳动合同等。 4、试验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5、试验人员信息应由其所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统一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试验室。 6、试验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二)试验设备 1、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要求的试验设备(详见附件1),摆放安装合理,运行良好。 2、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试验室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档案。设备台帐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厂家、精度、放置地点、设备管理人,购置时间;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履历表、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 4、试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试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所有试验设备均应有统一的状态标识。 (三)试验场所 1、试验室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试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试验区域应配备相应的控制设施,并按规定记录环境条件。 3、试验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工作场所。 4、试验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试件的安全。 (四)试验管理 1、试验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应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执行。 2、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确保数据储存于传输安全、可靠;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有关试验信息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互联互通。 四、能力确认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能力确认的申请 1、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能力确认书面申请。申请能力确认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能力确认登记表》(附件2),并准备相关资料(详见附件3),于每周一(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向市质监站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的审核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申请试验室能力确认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一次性告知。 (三)现场确认 对于通过资料审核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对现场对资料原件和试验场所进行现场确认。 (四)能力确认证书发放 对于通过能力确认的试验室,市质监站汇总后上报省总站,由省总站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能力确认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核发能力确认证书。 (五)能力确认证书的变更及延期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省总站提出申请,并通过其组织的“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考核”;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在1个月内省总站提出申请,并通过能力验证考核。 能力确认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6个月向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延期。 附件:1、试验室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 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检测项目与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 (文章来源: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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