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随着我市混凝土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和混凝土企业数量急剧膨胀,混凝土市场出现了价格大幅下滑、欠款严重、相互压价、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强化行业管理力度,规范郑州市经济建设的市场行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经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全体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郑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交易行为,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会员单位应共同抵制预拌混凝土交易拖欠款现象,保证交易双方合法利益,特制定会员自律公约。
第二条 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严禁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专委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经营准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进行预拌混凝土交易时,必须使用由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监制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文本。
第五条 严格遵守行业的《保质价》规定:
(一)混凝土《保质价》是参照市建委造价办信息价,结合市场行情由专委会成员单位开会讨论决定。
(二)《保质价》确定后,由专委会成员单位表决通过,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
(三)《保质价》通过后,由专委会成员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四)《保质价》自通过之日起,各会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六条 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供应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在双方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后或经原供货单位同意,其它供货单位方可介入。
第七条 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发的停止供货的工程,原供货单位应及时通报专委会上网公布或用信息形式通知其它单位,未经原供货单位同意,其它企业不得介入。
第八条 专委会每一个月都将发布建委造价办预拌混凝土产品指导价,各会员单位在签约定价时要按《保质价》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律行为、规范经营、精诚团结、相互合作。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有权相互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专委会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到专委会进行投诉,反映情况应属实、全面、准确,投诉信息内容应包括投诉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事实等内容。没有署名的投诉专委会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专委会在受理违反自律公约的投诉后,三日内向专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发布信息。各会员单位在接到信息后,共同抵制违规企业违规行为。(不许以任何理由和有争议的工程进行联系和供货。)
第十三条 凡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经由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对违规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二章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专委会电话警告。
(二)专委会网上通报批评。
(三)列入行业网上黑名单。
(四)严重违规的将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本公约情节严重的企业。
(一)专委会将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节取消违约企业在郑州市(1—3)个月的工程投标资格。
(二)对屡犯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专委会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年检该企业混凝土生产资质证。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中的非会员单位亦应执行本公约第二章规定的经营准则,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平竞争。对于违规者,将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对所属会员单位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公约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约变更、终止须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出议案,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方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条 专委会是企业之家,会员单位不分所有制、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章程赋予的同等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