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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12 11:11:11浏览量:337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 郑建〔2007〕82号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完善资质评价手段,准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质水平,实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企业加大改革经营力度、不断做大做强的目标。根据省建设厅《关于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豫建建〔2007〕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9月起对全市建筑业企业、中央驻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考核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资质证书、注册地在郑州市的建筑业企业、中央驻郑施工企业,均需按规定参加资质动态考核。 二、资质动态考核目的和重点 1、简化程序,突出重点,缩短审查时间。 2、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坚持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经营规模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联合重组,联合重组的企业经营规模合并计算。 3、企业上报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情况作为考核重点。要求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补报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提高企业统计数据的上报比例,逐年提高考核结论的百分比,最终实现以统计局的法定数据作为反映企业经营规模的主要考核指标,实现企业考核的标准化管理。 4、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豫建建〔2006〕21号)记录的不良行为。 三、动态考核程序 1、核查施工企业近三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对于未上报统计数据而补报了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的企业,核查企业07年上半年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的建筑业产值完成情况。   2、各企业完善动态考核数据资料。登录“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hngcjs.net),进入“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填写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并上传市建委,市建委结合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后上传省建设厅。   3、统计数据过低或无统计数据的企业。需提供近三年经审计反映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近三年反映最高工程结算收入年度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定其经营规模,留存原件,并统一将原件上报省建设厅复核其动态考核结论。 4、各县(市)、上街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含装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等)由所属县(市)、区建设局进行初审、汇总,并按时限要求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报送下列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两份;资质动态考核总结及企业动态考核数据汇总表;初步结论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事实依据;一年来属地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及处罚决定汇总表。市建委将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 5、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和汇总上报。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属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资料收集、初审;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属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资料收集、初审;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属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制构件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资料收集、初审。 6、市属装饰企业还应报送纸质企业档案资料,建立装饰企业电子档案。 四、动态考核结论 1、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小于10分的: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50%;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40%;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不低于资质标准值的30%。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达到以下标准且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小于10分。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8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7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经营规模大于资质标准值的60%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大于资质标准值的30%。   2、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基本合格   (1)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以下标准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介于10~20分之间的: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50%之间;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40%之间;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介于资质标准值的20%~30%之间。   (2)经复核,企业经营规模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达到以下标准且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介于10~20分之间   ①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80%~6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20%之间;   ②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70%~5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20%之间;   ③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经营规模介于资质标准值的60%~40%之间或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介于资质标准值的30%~15%之间。   3、建筑业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特级、总承包一级企业及中央驻豫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0%,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60%,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0%;   (2)总承包二级以下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30%,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50%,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不足资质标准值的20%;   (3) 专业承包二级以下及不分级别企业,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不足资质标准值的20%,经复核经营规模不足资质标准值的40%,2007年上半年上报统计局统计数据不足资质标准值的15%;   (4)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大于20分。   4、劳务企业只要上报2007年上半年统计局统计报表即定为合格;不报统计报表的定为基本合格,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企业。   5、2005年元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若企业已上报或补报了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暂不考核经营规模,动态考核可定为合格。凡无2005、2006年统计数据,且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仍缺失的企业,由建设厅复核其经营规模,其动态考核最高只能定为基本合格,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企业。   6、上一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本次仍达不到合格的,动态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7、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应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以来对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企业动态考核内容,作为对企业作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 五、动态考核后对企业资质的处理 1、对于不合格企业,可由企业提出降级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发证,动态考核记录降级后定为合格。   2、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将对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上报省建设厅予以取消。 3、建筑业企业无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论,不得参与郑州市境内的招投标活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取消资质。 5、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仍未清偿的企业,其资质动态考核暂缓进行;对网上拖欠数据存在纠纷的应进行核减,施工企业在核减前,其资质动态考核暂缓进行;动态考核暂缓进行的企业暂停在郑承接工程。 六、动态考核时间安排 1、 2007年9月25日前各企业完成资质动态考核材料的上报。 2、2007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建设局完成对其所属建筑业企业的动态考核工作并汇总上报,同时接受市建委复查。 3、2007年10月15日前市建委做出动态考核的初步结论,,并可择期对不需复核的企业提前认定。 4、2007年10月20日前,上报复核材料和初步复核结论,省建设厅做出最终动态考核结论。2007年9-10月为动态考核认定时限。   5、“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系统”资料未上报的企业暂缓认定。 6、对于企业资质变更栏或企业考核栏已用完的企业可以到省建设厅换发新证。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联系人:张慧鹏   联系电话:67188921 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张安涛 联系电话:67188895 郑州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朱建民 联系电话:67188991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 杜 沛 联系电话:67188708 附件:200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论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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