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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12 11:10:24浏览量:350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 郑建〔2007〕7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委属有关二级机构,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各建设、施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并注重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生产,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并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四、我市建城区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的企业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存在其它客观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筹建分站),为规避投资和经济风险,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分站除外)和进行搅拌站建设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人员、投入资金的情况; (二)选址的地点、拟建厂内平面布置情况、生产规模及工艺流程图; (三)环境评价报告或环境评价书; (四)对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废料处理等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有关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企业(分站)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30日内,将论证意见书面告知拟建企业。 六、拟建企业(分站)应按照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意见整改到位后,到郑州市建设行政审批大厅报送资质申报资料。资质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行性报告批准书; (二)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推举法定代表人);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理(任命文件、身份证、工作经历、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工作经历、劳动合同、职称证、解聘证明); (七)验资报告; (八)土地租赁合同; (九)设备清单及生产、试验、运输等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要求每万方/年产配备一辆车; (十)委托检验合同; (十一)机构设置文件; (十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计量认证证书; (十三)具有职称人员情况(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解聘证明); (十四)申请表一式四份; (要求用彩页把每个分项分隔) 七、资质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到生产现场核查,现场具备生产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站的生产设备、人员、试验室配备应与主站资质标准要求相同。 八、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须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应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九、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先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明确供货质量、交接及计量方式、浇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措施、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十、使用单位不得以要求垫资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为条件签订合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建设、施工及其它使用单位应及时给付购置预拌商品混凝土款项。 十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政策,应在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指导价范围内进行交易,严禁恶意压价或牟取暴利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做为市场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 十二、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掺合料和外加剂生产厂家(特殊技术要求除外)。 十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实行生产、运输、现场供应配套服务,确实保证混凝土施工的的连续性,使用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因现场准备条件不足而延误浇筑造成的混凝土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十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均需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环境评价。企业日常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十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及时参加每年度动态考核工作。按有关要求向行为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上报统计资料。 十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 十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 十八、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 十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并严格遵守GB14902要求。 二十、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砼强度以建设(监理)、供需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二十一、郑州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利益的事项;核查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等工作; 二十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单位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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