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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1 14:03:19浏览量:376

郑建文〔2012〕114号 各检测单位,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范》(GB50618-20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数据实现监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检测数据联网模式   按照住建部提出的“各类检测机构要逐步推进检测数据采集处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提高科学性和公正性”要求,实现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同城同网同平台”的目标,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信息服务平台和相应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管。   二、检测数据上传范围和内容   (一)检测数据上传的范围   在郑州市从事检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并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所有检测项目的原始数据均应通过该系统及时上传。   (二)检测数据上传的内容   1.见证取样项目中的钢筋力学性能(含焊接及机械连接)、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抗压、抗折强度),应同时上传检测原始数据及数据采集系统中生成的测力曲线(含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   2.其他见证取样项目及备案类检测项目,应上传检测原始数据及报告结论(含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   3.专项检测项目,应上传检测合同信息及检测汇总结果等信息;   4.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上传生产控制系统的数据;   5.其它需要上传的项目。   三、检测数据上传格式和时效性   检测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测原始数据、需上报的曲线和信息等内容,均应按要求生成统一格式,并保证网络通畅,实现数据和曲线的即时上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相关数据上传工作务必于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市工程质量监督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运行。   (二)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随时监控上传数据,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   (三)各检测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数据上传情况,将作为其信用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按要求上传检测数据的,我委将视具体情况提请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相应处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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