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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1 14:03:50浏览量:432

郑建文〔2012〕10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信用体系,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市场监管体制,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2011〕144号),结合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市场实际,制定了《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望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2.《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与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河南省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6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的诚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及时收集信用信息并予以记录、公示;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参照本办法执行,每季度将所辖区域预拌商品混凝土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上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一)良好行为记录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中严格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证据和资料: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五)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六条 不良行为的扣分与处理 不良行为的扣分按照《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与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扣分以12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并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郑州建设信息网或郑州市工程质量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对统计周期内累计扣分最多的前5名以及违反《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黑体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红色警示,对统计周期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且不属于红色警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黄色警示。 第七条 对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我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提请有关单位暂停其承接业务,且与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和年度评优、评先挂钩。给予红色警示的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不及格,给予黄色警示的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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