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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6 14:15:40浏览量:1205

郑建文(2013)26号 各相关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12]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减少大气粉尘污染,逐步达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成立企业和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成立企业厂区要求: (一)新建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新、改扩建企业应在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内容纳入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指定专人负责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厂区内的生活区、生产区和料场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处理,且厂区内的绿化面积不低于厂区面积的15%。 三、新成立企业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料场:能够满足搅拌站骨料的堆放,转运的全封闭空间,料场内应有降尘设备,各搅拌站可根据堆放地的固定位置,设置电控或手动的喷雾装置,控制粉尘的逸散,确保料场内的粉尘排放满足标准要求。 (二)搅拌系统: 1、搅拌站主楼、筒仓和砂、石输送设备进行全封闭,输送皮带廊下部有收料装置,系统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配料仓加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粉罐使用集尘设施除尘,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 2、噪音控制:噪音主要来自设备,各搅拌站在使用过程中加强保养和检修,即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又可降低噪音污染。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隔间墙、隔间带。 (三)生产废水和废弃物处理:能够满足搅拌站各废水排放点的收集以及再利用,有废水再利用设施、设备,合理设置固体废弃物的存放点。 (四)试验人员及设备:搅拌站的各种计量检测设备要符合国家计量认证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核;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不少于12人;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混凝土养护室不小于40平方米,水泥养护室不小于10平方米或水泥养护箱不少于一台;确保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和原材料及成品封存的需要。 四、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起为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改建期;2013年11月1日起,未达到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停产改造。2014年1月1日以后,停产改造仍未达到绿色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再继续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五、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及说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新设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附件资料 1、企业申请资质报告(写明企业的演变情况、财务指标、人员组成情况、机构组成情况、经营情况、业绩等)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任命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6、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等管理技术人员资料(包括: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等) 7、企业验资报告 8、企业绿色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9、企业办公及生产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的房产证,租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材料,企业平面图、专项试验室平面图、污染物排放点平面图) 10、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附设备发票) 11、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计量认证参数不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1/>76号)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基本要求的,需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2、企业机构设置文件与与绿色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文件 13、企业人员资料(包括:职称证书、试验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注:以上资料应标明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各分项之间用彩页分隔。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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