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08-22 11:10:00浏览量:2150

文章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郑政通〔2007〕25号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按照《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58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降耗,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我市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内,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程中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凡在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按《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4号令),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以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其中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均应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经委、质监局、交通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并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同时,对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五、各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通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市政府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郑政通〔2007〕25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通告》的主要内容,现对《通告》进行解读。 一、《通告》发布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中“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的推广力度”的要求,2007年6月6日,国家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通知中明确要求,北京等10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第三批)。郑州市已被国家明确列在第一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中。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商务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继2004年启动在部分城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后的又一新的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具体行动。据初步测算,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将带动我市水泥散装率提高8-10个百分点,并有效地带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我市于2004年就开始启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工作,特别是2006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第158号令《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到目前,我市已经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近30家,年设计生产能力近300万吨。我市预拌砂浆的生产能力和设施配套水平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建筑施工的需求。因此,为实现发展预拌砂浆,建设美好郑州的目标,迫切需要市政府发布《通告》,按照国家要求如期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主旨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预拌砂浆,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三、政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家商务部、建设部等七部委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 四、基本原则 以发展预拌砂浆,建设美好郑州为出发点,从扶持预拌砂浆生产、流通和使用措施入手,鼓励和实行“干湿并举,协调发展”的政策。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严格执法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时限和对象。《通告》中对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定为“城市建成区内”,即市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通告》(郑政通〔2007〕24号)界定的区域。时限为“自2007年9月1日起”,与国家的要求时限相一致。对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于9月1日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此限,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化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预拌砂浆行业的市场准入要求。按照市政府第124号令《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通告》中明确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全免费)管理,有利于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三)明确了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第六条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出了应当具备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发放散装干拌砂浆70%的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建设厅发布并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从而统一了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对预拌砂浆在我市的健康发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市建委是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通告》中要求市建委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办法,运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同时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要监督检查,按章处罚。这些要求,即有利于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广大公众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发生。使发展预拌砂浆,建设美好郑州的目标早日实现。 六、时限要求 长期。 七、术语解释 预拌砂浆,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站)预先拌制后,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其中在专业厂(站)预先加水拌制后,用专业车辆运至施工现场直接使用的,称为湿拌砂浆;在专业厂(站)干燥状态下预先拌制后,运至施工现场再加水使用的,称为干拌砂浆。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