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2012〕170号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观念,强化企业安全运输管理意识。依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和《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58号令)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所属和租用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到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上岗证、车辆交通强制险、车辆营运证、车辆排污证、车辆二级维护证、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以上材料首次提交须为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混凝土装卸、运输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国家对运输车辆管理的要求,对所属和租用的运输车辆进行例保例检、二级维护和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容车貌整洁,并为车辆安装前置式后视镜、转向蜂鸣器和升降式护栏。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首位度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通过对所属车辆和租用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驾驶人交通安全与文明行车意识,保持车况良好、号牌清晰,杜绝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给所属和租用的专用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并有专人实时监控车辆超速行驶、闯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做好车辆运行记录,对出现违规运行的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五、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混凝土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且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工作。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依法向郑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对未按要求时间、要求内容上报统计报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将建议由统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文章来源:郑州建设信息网